河南仁宏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优车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仁宏实业有限公司、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民辖终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优车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同济路**10-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仁宏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平興县东皇庙乡徐寨村委港湾/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冬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优车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9)浙0205民初3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优车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优车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优车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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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磊桔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