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6民终1442号
上诉人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大兴电气承接有限公司、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绍兴袍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面**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7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明,上诉人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启龙
代理审判员 章 明
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
书 记 员 孙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