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23民初1165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道兴***降。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混凝土(富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富川县白沙镇黑山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华润混凝土(富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华润混凝土(富川)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3.86元,减半收取计1891.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