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23民初1165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道兴***降。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混凝土(富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富川县白沙镇黑山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华润混凝土(富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华润混凝土(富川)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3.86元,减半收取计1891.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