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华高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柯商初字第848号
原告:杭州华高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万波。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于小燕。
被告:浙江广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三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高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广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高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9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