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1822民初1419号
原告: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9338493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劳人仲裁〔2019〕第022号仲裁书,并判决原告无需向对方支付各项工伤待遇40026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广通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案,有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劳人仲裁字〔2019〕第0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广通公司向被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40026元有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月4998元标准过高;停工留薪期3个月不符合被告伤情和治疗情况,应该为2个月,标准4401元过高,应为2400元/月;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为2400元×80%÷30×10天。综上,原告认为仲裁裁决有误,请求依法撤销仲裁裁决书。
***辩称,一、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7年,故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上一年度即2016年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4998元计算其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当。二、关于停工留薪期被告在原告处从事小工工作,月工资约为8000元每月,虽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工资,但原告在仲裁时认可被告的每月工资有5000元每月(在仲裁裁决书第3页),对此被告也愿意5000元每月认定其工资。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上一年度统筹地区的建筑行业的月工资标准计算被告的月工资,我方表示认可。根据被告的受伤部位,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S92.3规定,被告停工留薪期至少为3个月。三、关于护理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裁决依据,其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广通公司提交的***的出院记录复印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但不能证明***停工留薪期只有2个月的证明对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7年5月到广通公司从事小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广通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为***办理了工伤保险。2017年7月27日,***在广通公司承建的工程工作时被摔下来的钢管砸伤,伤后到广德县惠民医院住院10天,经诊断为右足踇趾近节趾骨开放性骨折、右足第一趾骨开放性骨折。前期住院期间***垫付的医疗费已由广通公司工伤理赔后支付给了***,后期医药费3984.9元,医药费票据在广通公司处,尚未进行工伤理赔。***住院期间,广通公司未安排人员护理,也未支付护理费。***在岗期间的工资已经全部结清,其伤后未继续回广通公司上班,庭审中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届满后解除。2018年3月23日,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9月13日,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
另查明:2016年度统筹地区(宣城)城镇非私营单位制造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9983元/年,即4998元/月。2017年度统筹地区(宣城)城镇非私营单位建筑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2814元/年,即4401元/月。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因工受伤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功能障碍鉴定,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鉴于***请求解除劳动关系,且广通公司与**明确认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届满后解除,结合***右足踇趾近节趾骨开放性骨折、右足第一趾骨开放性骨折的伤势,本院确定***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即本院确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0月28日解除。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包括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在内的工伤待遇,其中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广通公司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政策到广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赔付手续,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积极配合,理赔款项归***所有。***应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交通费由广通公司负责支付。***劳动功能障碍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金标准为5个月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998元/月×5个月=24990元。广通公司未就***受伤前月工资情况进行举证,鉴于***认可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仲裁裁决的2017年度宣城市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建筑行业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401元/月标准计算,本院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401元/月×3个月=13203元。***未举证证明需生活护理,本院确定护理期限为住院天数10天,该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即4998元/月×80%÷30天×10天=1333元。***因工伤治疗确需支出必要交通费用,本院确定为500元。综上,广通公司应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40026元。
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0月28日解除;
二、原告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工伤待遇合计40026元(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交通费);
三、原告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广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告***办理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理赔,理赔后的款项归被告***所有(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朝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费修文
书记员潘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