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国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2114号 原告:浙江国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387号(**大厦)1817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525325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市临安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1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7X9TF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国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临安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国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临安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国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临安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国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临安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浙江国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