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97号
原告:浙江国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387号(**大厦)1817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525325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商务大厦1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6804233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国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国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国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浙江国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