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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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2民初3579号
原告:浙江国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387号**大厦1817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525325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667(8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5174961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国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维修费用33529.4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我公司在2020年8月11日进行了股权转让及高管变更。新公司对于本案的工程不清楚,因为该工程量没有经我公司审计,对于该工程的金额以及产品的使用情况无法确认,***是被告方伊顿庄园物业员工,是我公司之前的员工,负责两个小区的物业管理,相当于物业主任,在整个过程没有按照2014年出具的审批权经过就进行了签字确认。因此,其没有经过我公司授权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将资料主动提供给原告,存在与原告串通损害被告公司利益的可能。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曾运营临安伊顿庄园小区A区、B区的物业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为上述小区的监控设备进行故障维修,经过当时被告物业管理人员***的确认,产生人工及材料费用共计33529.49元。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支付欠款。
本院认为,***作为被告公司人员,负责案涉小区物业管理,确认小区监控设备维修费用与其职责相匹配,是否经过被告内部审批,不影响对债权人付款责任的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国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维修费33529.4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被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