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1230执57号
***、***、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的(2017)湘1230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89200.00元,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100元,从2017年1月20日支付至工程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376.00元、申请执行费829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6584.25元(标的款628292.25元,申请执行费8292.00元)。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2018)湘1230执57号执行裁定不服,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裁定中止(2018)湘1230执57号案件的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后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湘1230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异议人****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部分成立。申请执行人***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湘12执复44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18)湘1230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查。2019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8)湘1230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湘12执复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230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恢复对(2018)湘1230执57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标的款13283.75元。至此,本院(2017)湘1230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院(2018)湘1230执57号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