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230民初494号
原告: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转兵中路(通道福香米业有限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13号地1栋302号。
法定代表人:卿于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原告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卿于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卿**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雨龙
人民陪审员吴义忠
人民陪审员XX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琪
书记员***(兼)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