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大港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港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初168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大港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
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镇江港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
法定代表人:谭伟峰。
被申请人: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
诉讼代表人:董亚庆,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大港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港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苏11民初16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江苏大港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港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2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江苏大港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港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解除因上述裁定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因诉请江苏大港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港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损失2239371.64元,并申请保全江苏大港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港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该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807号生效判决认定,驳回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大港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港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继续对江苏大港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港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无法律上的事由,故对江苏大港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港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19)苏11民初168号民事裁定对江苏大港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港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采取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戴晓东
审判员  朱宝华
审判员  沈 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韦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