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23781号之一
原告:山东德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大街与温泉路交汇东8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WFD5F3J。
法定代表人:刘备,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3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861301X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德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山东德昌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范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