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昌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23781号之二 原告:山东德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大街与温泉路交汇东8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WFD5F3J。 法定代表人:刘备,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3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861301X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德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做出(2023)津0116民初23781号民事裁定,冻结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已经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