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4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叶**,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铁第五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共计承担***、***财产损失360933元;2.上诉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中铁第五工程公司认为其中第二条所对比的是[2020]0057《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的记录有扩展的损坏,而不是合正鉴字[2022]0178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以后的所出现的裂缝,所以一审法院裁判新稳鉴字[2020]0057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合正鉴字[2022]0178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所涉损坏之外的受损项目修复费用99760元判定由中铁第五工程公司承担不公平的,中铁第五工程公司不应承担该费用。二、一审法院判定中铁第五工程公司承担酒店15个房间的经营损失显失公平,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铁第五工程公司施工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2月30日以及2020年3月10至2020年3月25日。中铁第五工程公司施工未对***、***的酒店外观造成任何破坏及影响,且该时间段为疫情期间,其酒店有损失实属正常。经核查,酒店营业收入明细表中,该15个房间均在使用,且使用次数多达121次,***、***未发生上述经营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涉案酒店的15个房间在32.903个月中所产生的全部经营损失均由中铁第五工程公司承担显然不合理,应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不同意中铁第五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应当予以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1.**023评估报告附的现场勘查笔录可见该评估报告中报告以外的受损项目,受损情形与合正鉴字[2022]0178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记录其他房间的受损情形一样,而该鉴定报告确认受损情形与上诉人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同理,023号评估报告报告以外的受损项目与中铁第五工程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基于证据保全需要,酒店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未修复,损害持续发生,一审法院判决中铁第五工程公司赔偿***、***报告外的受损项目损失有理有据;2.案涉酒店客房有49间,中铁第五工程公司的施工行为导致每间客房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严重影响***、***的经营,其中最严重的是15间客房,该15间客房无法正常使用,评估告以15间客房完全不能使用计算经营损失,实际是远小于***、***的实际损失,没有损害中铁第五工程公司的利益。中铁第五工程公司称查到15间客房有121次使用记录,即使真实,15间客房200天才121次使用,明显不是正常使用,在对比其他房间,其他房间单个房间的使用就为200多次,比较可见该15个客房没有正常使用;3.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评估,现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不应得到支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向***、***赔偿1427655元(附损失清单);2.判决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向***、***赔偿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修复之日止的经营损失(经营损失以70000元/月计算);3.判决本案鉴定费27360元、评估费35000元及诉讼费由中铁第五工程公司承担。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主张所有的损失都包含在第1项诉讼请求中。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案外人广州市**旅馆有限公司签订《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承包经营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XX号的**商务酒店,酒店面积约1700平方米,其中客房49间,办公室1间,5楼楼顶宿舍8间,厨房1间,***、***每月需支付承包费用,其中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每月承包费为66000元,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每月承包费为76200元。广州市番禺区xxx号(房地产权证地址为番禺市市桥镇迎宾路xxx号)的产权人苏宝国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是**商务酒店的实际经营人,表示知悉并同意由***、***就房屋损坏事宜向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及相关责任方主张赔偿。广州市稳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显示,**商务酒店房屋建筑年代为1999年,鉴定等级为基本完好房。***、***陈述**商务酒店于2018年进行整体装修。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取得承建广州地铁十八号线PH1盾构井(不含)-PH2盾构井(不含)区间(不含疏散平台)施工工程的资格,并由其子公司中铁第五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施工。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在广州地铁十八号线番南1号盾构井-番南2号盾构井(含番南中间风井)区间施工时,按审批的设计方案需下穿金龙花园,涉案**商务酒店在该施工范围内。 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在开始施工前,于2018年5月15日委托广州新稳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商务酒店房屋完损性进行鉴定。广州新稳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出具新稳鉴字[2018]2666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房屋上部结构未发现有明显的沉降裂缝,测量点的最大垂直倾斜率为0.32%(含施工偏差)。地基基础未发现有明显变形和损坏。2、上部承重结构各个构件外观质量基本完好,未见明显损坏现象。3、围护系统的损坏主要表现为:①墙体的水平向、竖向、不规则裂缝;墙体的渗水痕迹;③抹灰层的鼓起、开裂、脱落现象;④瓷片的开裂现。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第3.2条,4.1.2条,4.2.2条之规定,该房屋评定为“基本完好房”。处理建议为:1、对宽度≥0.5mm的墙体裂缝,用水泥浆灌缝、表面挂钢丝网后抹水泥砂浆作修缮处理;对宽度<0.5mm的墙体裂缝作铲补抹灰修复处理。2、对出现渗水痕迹的墙体,先铲除抹灰层,**聚合物防水水泥砂浆后,重新抹灰处理。3、对抹灰层有鼓起、开裂及脱落部位,进行重新抹灰处理。4、对瓷片的鼓起、开裂部位,采取更换处理。5、鉴于该房屋附近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和二十二号线番南1号盾构井(不含)至番南2号盾构井(不含)土建工程即将施工,施工期间各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加强对房屋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安全。 关于涉案工程开始施工时间和完工时间。***、***主张涉案工程于2019年11月初开始施工,于2020年6月完工。中铁第五工程公司称涉案工程盾构下穿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30日,修复管道的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5日。 2019年11月28日,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委托广州新稳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施工后的涉案**商务酒店房屋完损性进行鉴定,广州新稳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新稳鉴字[2020]0057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房屋上部结构未发现有明显的沉降裂缝,X方向的整体倾斜率为0.13%(含施工偏差),Y方向的整体倾斜率为0.17%。2、上部承重结构出现的损坏主要表现为:①顶板的开裂、渗水痕迹。3、围护系统出现的损坏主要表现为:①墙体的水平向、竖向、不规则、斜向裂缝;②墙与梁、板、墙、柱交接处的开裂;③抹灰的起皮、开裂、脱落;④墙与窗框交接处的开裂:⑤瓷片、玻璃的开裂;⑥砖柱、外地台与房屋主体交接处的分离;⑦墙的渗水痕迹;⑧外地台的开裂、下沉。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第3.2条,4.1.2条,4.2.2条之规定,该房屋评定为“基本完好房”。处理建议为:1、对宽度≥0.5mm的墙体裂缝,采取水泥砂浆填缝封堵作修缮处理;对宽度<0.5mm的墙体表面封闭处理。2、对墙与柱、梁、板、墙交接处裂缝,采取表面挂钢丝网后抹水泥砂浆作修缮处理。3、对抹灰层有起皮、裂缝及脱落部位,进行重新抹灰处理。4、对窗框与墙体交接处有分离部位,采用灌浆嵌缝、填补。5、对瓷砖、玻璃的开裂部位,采取更换处理。6、对出现渗水痕迹的墙体,先铲除抹灰层,**聚合物防水水泥砂浆后,重新抹灰处理。7、对地板下沉、凹凸不平部位,作平整处理后,用水泥砂浆填补,找平压光。8、对外地台的开裂部位,采取表面封闭法嵌缝处理。9、对外地台与主体交接处分离部位,进行灌浆嵌缝、填补处理。10、对出现开裂、渗水痕迹的顶板,采取压力灌浆封闭处理后重做防水层,并对天面板底作抹灰修补处理。11、鉴于该房屋附近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和二十二号线及同步实施场站综合体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九分部土建工程(十八号线PN1盾构井~PN2盾构井区间(含番南中间风井)土建工程)已施工完毕,各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加强对房屋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安全。 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委托广州市励信资产评估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对涉案**商务酒店房屋受损修复价格进行评估,经勘验现场,***在查勘数据及情况登记确认表上签名,广州市励信资产评估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出具清励估字(2020)Q209号评估报告书,认为经确定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道番禺大道北589号房屋受损项目有修建墙面,地面裂缝检查等共24部分,详见附件1。根据事发地区与评估对象各项目同类型工程的价格水平,结合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比较修正,评估出各项目的单价,详见附件1。根据以上各项目的受损费用单价和数量,得出评估结论: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道番禺大道北589号房屋受损维修费用总价值为205570元。 ***、***对上述鉴定报告和评估报告均不予确认,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报告遗漏了需鉴定和评估的项目,并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和评估。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对**商务酒店房屋损坏原因进行鉴定,委托广东**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商务酒店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坏的维修费用和**商务酒店2019年11月1日至今的经营损失进行评估。 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出具合正鉴字[2022]0178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报告记载现场勘查发现2666号报告、0057号报告中做了裂缝标记的裂缝的走向、形态、位置与现状基本相符,但发现这些裂缝有扩展变化(详见报告第4-15页)。对房屋损坏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分析结果如下:7.1垂直度测量数据显示,该房屋未发现有明显倾斜现象。7.2房屋首层周边共设置了7个沉降观测点,现场可见有三个观测点有编号,分别是JGC14-1、JGC14-3、JGC14-4,根据提供的《PN2盾构井一中间风井区间房屋沉降监测报表》,该报表记录有12个观测点,其中包括JGC14-1、JGC14-3、JGC14-4三个观测点,首次监测日期为2019年11月16日,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31日,表中数据显示JGC14-1、JGC14-3、JGC14-4三个观测点的累计沉降量分别为22.55mm、22.18ml、20.64mm,从2020年1月26日至1月31日(在0057号报告的鉴定日期2019年12月14日之后)连续5天,上述三点的沉降量分别为1.01mm、1.09mm、1.12mm,由此可知,地下工程施工导致房屋地基发生了沉降,且在0057号报告(施工后报告)的鉴定日期后还有存在沉降。7.32666号报告为施工前报告,0057号报告为施工后报告,2666号报告只对房屋外围、首层、三层及四层的过道和梯间、屋面等部位进行检查,各层酒店房间均未进入检查,0057号报告对整栋房屋进行了检查。通过两份报告均有记录的裂缝损坏部位进行对比可发现,2666号报告的部分裂缝损坏在施工后(0057号报告)有明显增大,同时房屋的外围增加了多处裂缝损坏:(1)2666号报告的7.3围护系统:一层:2)条的裂缝长度为2.8m,宽度为0.1-0.5mm,该部位对应0057号报告的7.3围护系统:酒店大堂:2)条的北墙裂缝,裂缝长度为通长,裂缝宽度为0.1-0.5mm,裂缝长度明显增大。(2)2666号报告的7.3围护系统:一层:3)条的裂缝宽度为0.1-0.5mm,该部位对应0057号报告的7.3围护系统:酒店大堂:1)条的裂缝,裂缝宽度为0.1-5.Omm(做了裂缝标记),裂缝宽度明显增大,从该裂缝形态反映,该裂缝的扩展为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3)2666号报告的7.3围护系统:四层:北侧东西过道:1)条的裂缝竖向通长,宽度为0.1-0.5mm(做了裂缝标记),该部位对应0057号报告的7.3围护系统:四层:过道:1)条:竖向裂缝,裂缝宽度为0.1-1.5mm,裂缝宽度明显增大。(4)2666号报告的7.3围护系统:外围:各个构件外观质量基本完好,未见明显损坏现象,而0057号报告的7.3围护系统:外围(2019年新増):新增了1)-11)条损坏,其中7)条:南外墙一层西侧有一条斜裂缝,长度约2.2m,宽度为0.1-0.5m。从该裂缝形态反映为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其中9)条:南外墙二层西起第一、二个窗框间有一条东高西低斜向通长裂缝,且有瓷片脱落现象。从该裂缝形态反映为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通过上述施工前后报告对比分析可知,地下工程施工造成的房屋沉降对施工前房屋裂缝损坏有加剧作用,同时还导致了新增裂缝损坏。涉案房屋为框架结构,使用时间较长,在环境温差、环境湿度、材料干缩老化、使用损耗等因素作用下会导致砌筑墙体开裂、装饰面层开裂空鼓、渗漏等多种常见损坏现象。因此,0057号报告与2666号报告比较,新增的、有扩展的损坏现象,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地下工程施工造成的,而房屋本身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温差、湿度、材料干缩老化等因素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7.4本次现场鉴定勘查发现,施工前、后的裂缝标记基本出现拉裂,说明这些部位的裂缝宽度施工后比施工前增大了,本次现场勘查发现的房屋损坏现象比0057号报告记录的损坏现象有较多新增损坏情况,具体新增损坏部位详见第六条第三点记录。这些新增损坏主要与0057号报告鉴定日期之后房屋仍存在沉降有关。同时,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温差、湿度、材料干缩老化、使用损耗等因素是上述新增损坏的次要因素。7.5根据提供的证据资料(包括视频光碟、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现场检查情况,涉案房屋楼地面曾发生水浸现象,但现在无法判断与地基灌浆施工是否存在关联。楼面木地板的拼缝较大的现象,主要是原地板施工造成。鉴定意见为:1、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地下工程施工导致涉案房屋发生了局部不均匀沉降。2、0057号报告记录的损坏与2666号报告记录的损坏比较,新增加及有扩展的,以及本次检查对比0057号报告记录的损坏新增加及有扩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地下工程施工造成的,而房屋本身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温差、湿度、材料干缩老化等因素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3、根据提供的证据资料(包括视频光碟、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现场检查情况,涉案房屋楼地面曾发生水浸现象,但现在无法判断与地基灌浆施工是否存在关联。楼面木地板的拼缝较大的现象,主要是原地板施工造成。 广东**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出具**评估[2022]023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结论为:1、受损项目的修复费用评估。广东**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广州新稳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的新稳鉴字[2020]0057《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及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出具的合正鉴定[2021]0178《房屋损坏原因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论和检查情况,以及到场的各方当事人(代理人)现场签名确认的《现场勘查笔录》中的项目和数据作为本次评估的重要依据,评估得出涉案房屋受损项目的修复费用为:(1)广州新稳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稳鉴字[2020]0057《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以及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正鉴定[2021]0178《房屋损坏原因鉴定报告》以内的受损项目修复费用为309677元;(2)广州新稳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稳鉴字[2020]0057《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以及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正鉴定[2021]0178《房屋损坏原因鉴定报告》以外的受损项目修复费用(中铁第五工程公司不确认)为99760元。修复费用合计:309677+99760=409437元。2、2019年11月1日至今(2022年7月28日评估基准日)的经营损失。(1)因中铁第五工程公司施工造成酒店客房受损的经营损失的评估。经查阅委托方提供的《2022年1月1日至7月18日止营收收入明细表》资料,计算得出标的酒店在2022年1-7月客房平均出租单价和平均入住率,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关于2019年至今的经营损失的说明》,经营损失为因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方施工造成15个客房受损严重而无法使用或有限条件使用。本次评估以15个受损客房完全无法使用的情况计算经营损失。经调查,由于评估时段在新冠疫情期间,其入住率和出租单价持续受疫情原因影响,因此根据委托方提供的《2022年1月1日至7月18日营收收入明细表》中的实际经营收入和实际入住时间,计算得出的标的酒店客房的平均出租单价和平均入住率作为本次评估的主要参考数据较为合理。2022年1月至7月客房平均出租单价为:123.67元/天,2022年1月至7月客房月平均入住率为:14.73%,评估时段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28日(共32.903个月),计算得出:标的酒店经营损失=受损房间×每月天数×平均入住率×平均出租单价×损失时段=15个房间×30天×14.73%×123.67元×32.903个月=269721元(四舍五入取整)。(2)关于“因中铁第五工程公司施工导致酒店客房受损而影响酒店形象、酒店口碑和客房价格的经营损失”,由于该部分属于有可能存在但不确定存在的订单数量,因此无法评估。综上,评估结论为:1、价格评估标的房屋的修复费用价值为409437元;2、酒店经营损失价值为269721元。 ***、***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7360元、评估费35000元。***、***与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对上述鉴定报告和评估报告均提出了意见,但均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和评估。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明确各项损失为:1.房屋受损项目的修复费用409437元,依据为评估报告;2.电梯损坏修复费用29490元,依据为广州诺登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电梯维修配件报价单及收据;3.217房刷墙费3360元,依据为照片及广西鲲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4.2、3楼电梯口大理石损坏修复费2380元,依据为照片及广西鲲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5.电梯井抽水费6050元,依据为微信聊天记录及视频;6.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28日经营损失269721元,依据为评估报告;7.修复期间经营损失80335元(3个月),依据为修复时间估算为3个月;8.施工噪音影响导致的经营损失80000元;9.施工围蔽、挖掘导致的经营损失20000元;10.施工导致周边流满粪水的经营损失20000元;11.房屋损坏导致酒店形象差的经营损失400000元;12.施工导致漏水漏电无法经营的损失66882元:13.酌定增加经营损失66882元,根据受影响时间、受影响程度估算。合计142765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查,本案纠纷涉及的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处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实施了盾构井下穿施工,涉案**商务酒店在该施工范围内及**商务酒店受损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责任承担及损失认定问题。 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在施工前后均委托了广州新稳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商务酒店的房屋完损性进行鉴定,分别出具了新稳鉴字[2018]2666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和新稳鉴字[2020]0057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其中新稳鉴字[2018]2666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可作为认定施工前涉案**商务酒店损坏情况的依据。但新稳鉴字[2020]0057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确实存在未能对**商务酒店全部损坏情况进行完整勘查的瑕疵,故对***、***的重新鉴定申请予以准许。经依法委托,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合正鉴字[2022]0178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该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对该鉴定报告予以采纳。合正鉴字[2022]0178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为: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地下工程施工导致涉案**商务酒店发生了局部不均匀沉降;且与此前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相比,新增加及有扩展的损坏,主要原因是由于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地下工程施工造成的,而房屋本身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温差、湿度、材料干缩老化等因素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无法判断涉案**商务酒店楼地面的水浸现象与地基灌浆施工是否存在关联;楼面木地板的拼缝较大的现象,主要是原地板施工造成。根据该鉴定结论可认定,涉案**商务酒店局部不均匀沉降是因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地下工程施工造成;墙体开裂、装饰面层开裂空鼓等的扩展和新增,是因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地下工程施工及房屋本身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温差、湿度、材料干缩老化等因素共同作用造成,其中中铁第五工程公司的地下工程施工是主要原因;楼地面渗水及楼面木地板拼缝大无法证实与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地下工程施工有关。综上,中铁第五工程公司作为涉案地下工程的施工方,其施工行为与涉案**商务酒店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作为案涉**商务酒店的经营者,主张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涉案**商务酒店的使用年限、原装修情况及前述论述的损坏造成的原因,认定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应对***、***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关于涉案**商务酒店的修复费用及经营损失,一审法院已依法委托广东**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评估[2022]023号《价格评估结论书》。广东**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各自意见并到现场进行勘验,广东**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双方陈述、现场勘验情况及新稳鉴字[2020]0057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合正鉴字[2022]0178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综合分析,得出涉案房屋的修复费用价值为409437元、酒店经营损失价值为269721元的评估结论,客观真实,予以采纳。结合合正鉴字[2022]0178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可见,涉案房屋的损坏还在持续发生,对中铁第五工程公司提出的关于新稳鉴字[2020]0057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合正鉴字[2022]0178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所涉损坏之外的受损项目修复费用99760元的异议,不予采纳。另***、***在进行鉴定评估前,已自行对**商务酒店的部分损坏进行了修复,实际产生的修复费用41280元(29490元+3360元+2380元+6050元),予以支持。对**商务酒店进行修复确需一定的时间,期间亦会产生经营损失,酌情确定修复期间为1个月,经营损失为29969元(269721元÷9个月×1个月)。综上,修复费用损失合计450717元(409437元+41280元),经营损失合计299690元(269721元+29969元),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应向***、***赔偿损失675366.3元[(450717元+299690元)×90%]。***、***主张的其余损失,并未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也无证据证实实际产生了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已预付鉴定费27360元、评估费35000元,合计6236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的审理结果、鉴定事项和结论等因素,确定中铁第五工程公司负担56124元(62360×90%)。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财产损失675366.3元;二、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鉴定费、评估费56124元;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7649元,由***、***负担8606元,中铁第五工程公司负担9043元。 本院二审期间,经查广州市番禺区xxx号的产权人苏宝国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是**商务酒店的实际经营人,一审法院对此查明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其他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中,***、***确认当时涉案15个房间中的7个房间偶尔有使用。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对于新稳鉴字[2020]0057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及合正鉴字[2022]0178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外的受损项目修复费用问题,中铁第五工程公司主张该受损项目是对比报告有扩展的项目,不是新出现的裂缝,不应由其承担修复费用。***、***主张该受损项目与其他房间受损情形一致,与中铁第五工程公司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中铁第五工程公司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勘查笔录,前述两份《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外的受损项目客观存在,且与该两份报告现场勘查的房屋损害情况具有同质性,可以推断该受损项目与中铁第五工程公司之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主张该费用应由中铁第五工程公司承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铁第五工程公司主张不应由其承担的抗辩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修复费用99760元应由中铁第五工程公司承担,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15个客房的经营损失问题,**评估[2022]023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记载“经营损失为中铁第五工程公司方施工造成15个客房受损严重而无法适用或有限条件使用,本次评估以15个受损客房完成无法使用的情况计算经营损失”,即该评估报告是以15个客房完全无法使用的情况评估认定经营损失269721元。**评估公司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程序合法,且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鉴定结论作出的过程中有足以产生错误结论的行为,因此,本院对**评估公司确认的15个客房完全无法使用之下评估认定经营损失269721元予以确认。但由于中铁第五工程公司主张上述15个房间在评估期间有使用过,***、***也确认其中有7个房间存在偶尔使用之情况,故一审法院以完全无法使用的评估结果认定该部分经营损失,与事实不符,存在处理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纠正。综合本案案情,依据公平合理原则,本院酌情扣减客房无法使用的经营损失15000元。 另一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认定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应对***、***损失承担90%的责任及其他部分损失,双方对此均未提起上诉,视为予以认可,故依据上述责任划分,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应向***、***赔偿损失661866.3元【(450717元+299690元-15000元)×90%】。 综上所述,中铁第五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查明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财产损失661866.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17649元,由***、***负担8606元,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42元,由***、***负担278元,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 嵩 审判员 乔 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钊 霍君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