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903民初87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3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861301X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