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祥符街道孔家埭村经济合作社与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祥符街道孔家埭村经济合作社与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2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拱民初字第2382号
原告杭州市祥符街道孔家埭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祥符街道孔家埭村。
法定代表人*锡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莫干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定中。
本院审理原告杭州市祥符街道孔家埭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祥符街道孔家埭村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祥符街道孔家埭村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祥符街道孔家埭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9元,由原告杭州市祥符街道孔家埭村经济合作社承担。
审判员于雷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