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8执18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执行人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333号,组织机构代码:679857915。
法定代表人陈定中。
被执行人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1058号,组织机构代码:13235905-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50元、执行费27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8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18年9月14日,被执行人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仅有少量存款,因余额较小,本院未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7月3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到庭,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期履行付款义务。
7.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8、在执行过程中,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支付了案款60000元,本院已于2018年9月6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截至2018年9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60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8执18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清
执行员*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