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8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杭拱执民字2581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中。
被执行人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杭州海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莫干山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中。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中、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杭拱商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中、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排查,经我院排查:
一、房产登记情况:
本院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中与***按份共有的位于***运新花苑一区8幢3单元2302室的房产,其中**中占1%的份额(查封期限自2013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7日止),查封到期若仍需继续查封,请在到期前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由于**中名下未有其他房产,故该房产不符合处置的条件。另查封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杭州海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水印康庭公寓1幢西楼410室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6日止),查封到期若仍需继续查封,请在到期前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由于该房产系抵押房产,抵押权人是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江支行,债权数额1280000元,故目前暂无处置的意义。
二、车辆登记情况:本院已轮候查封对**中名下的浙A×××××号车辆(查封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14日止),查封到期若仍需继续查封,请在到期前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由于目前该车辆尚未实际控制在案,故尚不具备处置该车辆的条件。
三、银行存款情况:两被执行人经法院多次排查,银行帐户内仅少量存款或无存款。
四:其他需要说明:由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判决,本院已于2015年5月19日将两被执行人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由于目前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杭拱执民字第25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琰
审判员***
审判员洪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厉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