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13号“东湖豪门”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696643943R。
法定代表人:林银锋。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城东路城东花苑1号楼201裙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27892329H。
法定代表人:黄锦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902执7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亦霖
审 判 员 卢小洋
审 判 员 阮岳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世景
书 记 员 颜晓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