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起商贸有限公司、辽阳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898号 原告:***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6号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翰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宁川路城东花苑1号楼201(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3月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22)辽0106民初1142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辽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起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辽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