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民初1302号之二
原告:辽阳襄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乡太子河村(北新华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德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宁川路城东花苑1号楼201(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柘荣县。
被告:***,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辽阳襄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辽阳襄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襄平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襄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67.00元,减半收取35533.50元,由原告辽阳襄平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罗 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