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3民初105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9日生,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生,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晟**广场G区。
被告:***,女,汉族,1986年9月3日生,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宁川路城东花苑1号楼201(裙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27892329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辽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翰林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564601573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拟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法院减半收取的诉讼费58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于浩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