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7民初1085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住新疆麦盖提县。
被告:新疆正治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和谐国际广场G座709、711室。
法定代表人:聂海云。
被告:贾玉明,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正治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197.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蒋红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