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5民初1328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正治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和谐国际广场G座709至7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团结南路农博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新疆正治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石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