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治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依明托乎提·某某亚孜、新疆正治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4民初830号 原告:依明托乎提***亚孜,男,1987年2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告:新疆正治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古江巴格路金川社区。 原告依明托乎提***亚孜与被告新疆正治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依明托乎提·***亚孜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明托乎提·***亚孜在开庭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依明托乎提***亚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元,***托乎提***亚孜负担。 审判员 史  志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