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4民初830号
原告:依明托乎提***亚孜,男,1987年2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告:新疆正治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古江巴格路金川社区。
原告依明托乎提***亚孜与被告新疆正治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依明托乎提·***亚孜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明托乎提·***亚孜在开庭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依明托乎提***亚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元,***托乎提***亚孜负担。
审判员 史 志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