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9**执10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涉案拍卖剩余款385091.83元被冻结,由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此笔案款提存,待案款回拨至中院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903执10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