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112民初5927号
原告:西安创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大街3号1幢12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70226714W。
法定代表人:曹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斌,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依,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创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西安创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创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43元,由原告西安创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史西平
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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