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宏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炭南路南街工业区2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宏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53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宏铠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市,故本案由***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5321号裁决书由***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