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民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土默特右旗国土资源局。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华勘)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宏大)、被上诉人土默特右旗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土右国土局)、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18)内022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河北华勘、世纪宏大、***及***形成的法律关系认定事实清楚。世纪宏大与***于2015年5月6日签订《2015年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高标准农田项目4标施工合同书》,但河北华勘向***出具了《土默特右旗瓦窑村土地整理项目一标段直接费》表格一份,载明合计金额423400元,***据此主张停工期间的损失。一、二审中,河北华勘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审查,《土默特右旗瓦窑村土地整理项目一标段直接费》涉及的费用不能直接证明是针对***个人出具的,该费用表格上涉及的案外人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及载明的费用是否实际发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主张的停工损失作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18)内022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652元,退还给上诉人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包杏花
审判员  *伟
 
二○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