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点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782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规划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牙克石市点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杜鹃花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清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牙克石市点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依照(2019)内0782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案款1705474.11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牙克石市点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牙克石市点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牙克石市点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20321.92元,依法扣划并支付完毕。被执行人牙克石市点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与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牙克石市点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案款1673917.69元、案件受理费1123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债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