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25执57号之五
被执行人:***虎旗天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虎旗。
法定代表人:石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虎旗天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虎旗天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505016166570000026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2343.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塔 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