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巴尔虎旗天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25执57号之一

被执行人:***虎旗天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虎旗。

法定代表人:石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虎旗天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虎旗天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6070369192000489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2343.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塔 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