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威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高际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207民初1247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威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高际家,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鄂尔多斯市威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高际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威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威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高际家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鄂尔多斯市威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元,由鄂尔多斯市威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娇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