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富源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康润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富源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2民初5451号
原告:康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柳黄路2188号(乐清市正吉电机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616951。
法定代表人:韩金顶。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胜庆、李飞洁,上海普世(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富源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江南路162号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0760921400。
法定代表人:马党民。
被告:**,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原告康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富源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被告新疆富源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约支付货款34750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判决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润电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胜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富源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新疆富源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约支付货款296万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新疆富源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7日签订三份《产品供销合同》,被告新疆富源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向原告购买29台智能箱式变电站,总合同金额为3875000元,并约定货到付清货款,逾期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2020年5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新疆富源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欠原告货款3475000元,结算当日被告新疆富源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被告**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对帐单上签字确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支付货款515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富源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康润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96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80元、减半收取152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疆富源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晓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谢顺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