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1财保20号
申请人:新疆富源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古江巴格街道古江巴格乡特根拉村屯垦路29号(和豫酒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10760921400。
法定代表人:马党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李洪亮,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申请人新疆富源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以500000元为限、对李洪亮名下银行账户以500000元为限、对**名下银行账户以296998元为限进行冻结。申请人新疆富源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为2653200104990022000000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富源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以500000元为限、对李洪亮名下银行账户以500000元为限、对**名下银行账户以296998元为限进行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以500000元为限、对李洪亮名下银行账户以500000元为限、对**名下银行账户以296998元为限进行冻结,期限为自2022年1月15日至2023年1月5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富源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