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柏盛名匠标识制作有限公司

北京柏盛名匠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与河北天山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91民初1152号
原告:北京柏盛名匠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2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山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珠峰大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柏盛名匠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山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柏盛名匠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柏盛名匠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柏盛名匠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柏盛名匠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靳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