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柏盛名匠标识制作有限公司

北京柏盛名匠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296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柏盛名匠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2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北京柏盛名匠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532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柏盛名匠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1 296 284.8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若干,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6个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并依法扣划账户内余额7 041.81元,但因账户内余额不足,故本院无法进一步处置。账户冻结期限1年,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到期自动解封,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北京柏盛名匠标识制作有限公司需于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柏盛名匠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1 296 284.80元,已执行7 041.81元,尚有1 289 242.99元及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4民初5322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恩同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