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满泉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保定满泉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07民初1545号
原告:保定满泉水泵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816628-1住址: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南辛庄村电话:。
法定代表人:徐红立,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5年2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7082219550226163X原籍山东济宁市兖州市。现住唐县。电话:
原告保定满泉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因被告不在本地退回,致使诉讼文书不能送达。
经本院审查,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发送应诉手续,未找到被告住所所在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满泉水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永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苟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