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执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19593206F。
法定代表人:谢达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惠良,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天依,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桐乡乌镇小城故事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子夜路地税所东面1幢五层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A2Q46Y。
法定代表人:杨月。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乌镇小城故事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3民初8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500000元、逾期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计算,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应负担诉讼费用10225元。另,被执行人应支付本案执行费2025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桐乡市××路南侧、××路东侧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娱乐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证号:浙(2016)桐乡市不动产第0011534号]及尚未出售房源265套,本院另案(2019)浙0483执69号于2019年1月10日轮候查封及轮候预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另案(2019)浙0483执69号已经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2019年2月11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9年6月1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其财产所在地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6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桐乡乌镇小城故事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2019)浙0483执69号等众多案件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月发起司法布控,但尚未抓获。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其法定代表人杨月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另案(2019)浙0483执69号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执行到位0元,并已通知公安机关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月的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宣布作废,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月出入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良,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除本院轮候查封的财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83执4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远
审判员 李永华
审判员 孙欢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