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21民初90号
原告:***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长丰村外张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CX1EU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1959320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在诉讼期间,本案未经开庭也未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原告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相应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