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航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1224号

原告:天津市航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小杨庄村外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559457554N

法定代表人:闫西芹,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曦娅,河北守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丰,河北守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峰泉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77666329337

法定代表人:王闰森。

被告:天津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61号津滨雅都公寓3门3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5737712G

法定代表人:龚绍军,职务执行董事。

天津市航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航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航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天津市航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