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1224号
原告:天津市航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小杨庄村外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559457554N
法定代表人:闫西芹,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曦娅,河北守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丰,河北守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峰泉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77666329337
法定代表人:王闰森。
被告:天津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61号津滨雅都公寓3门3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5737712G
法定代表人:龚绍军,职务执行董事。
天津市航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航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航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天津市航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