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5821号
原告:***,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市路南区。
被告:**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汉沽管理区峰泉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闰森,经理。
被告:**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陡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陡沽村。
法定代表人:崔立柱,村主任。
被告:**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市汉沽管理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田宝,镇长。
原告***与被告**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陡沽村村民委员会、**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红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爱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