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2868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8日生,满族,现住**市丰南区。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北田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市曹妃甸区。
被告:**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沽管理区峰泉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77666329337。
法定代表人:王闰森。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建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