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2616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7日生,满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男,1977年3月1日生,满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张振民,男,1986年4月14日生,满族,现住唐山市滦南县。

原告:黄亮,男,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李春永,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张跃,男,1982年12月24日生,汉族,轩主唐山市滦南县。

原告:黄印江,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李成,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男,1963年12月3日生,满族,现住唐山市滦南县。

原告:耿海怀,男,1969年3月23日生,满族,现住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张强,男,1984年12月23日生,满族,现住唐山市滦南县。

原告:李凤云,女,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十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春悦、唐秀巧,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平安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77666329337。

法定代表人:董宏庆,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春龙,河北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孟华,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第三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暇街津塘公路十号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

法定代表人:周青,职务:总经理。

原告***、***、张振民、黄亮、李春永、张跃、黄印江、李成、***、耿海怀、张强、李凤云与被告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陈孟华、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振民、黄亮、李春永、张跃、黄印江、李成、***、耿海怀、张强、李凤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唐山市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未付劳务费合计人民币364868元(其中***55110元、***35880元、张振民23220元、黄亮28080元、李春永21060元、张跃43980元、黄印江16900元、李成44000元、***44020元、耿海怀19040元、张强17530元、李凤云16080元)2、第三人陈孟华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间,被告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第三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承包了位于黑沿子镇的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的1、2号烧结工程,后被告通过第三人陈孟华又雇请原告等十二名农民工完成1、2号烧结的木工模板制作,约定结算单价为每人每天260元计算。工程完工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尚欠原告劳务费合计人民币364868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振民、黄亮、李春永、张跃、黄印江、李成、***、耿海怀、张强、李凤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壮

人民陪审员  王翠丽

人民陪审员  张艳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