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泰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欧泰电子有限公司、乐陵力维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2001号
原告:山东欧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经济开发区常盛工业园2345号。
法定代表人:侯宝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延军,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维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先珍,总经理。
原告山东欧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维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欧泰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欧泰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欧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山东欧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青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