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泰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欧泰电子有限公司与乐陵力维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3民初1731号
原告:山东欧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常盛工业园2345号(205国道与新兴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该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乐陵力维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欧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力维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欧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原告山东欧泰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