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原呈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225民初3754号之一
原告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原呈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2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策
书记员  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