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225民初3754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原呈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皖0225民初37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原呈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担保人谢群名下皖GE××××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原呈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原呈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的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谢群名下皖GE××××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策
书记员 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