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225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无为市高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53715605A。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