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502执144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吉050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和纳入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马 林
审判员 :叶小彭
审判员 : 李 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徐振邦